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不但要“定争议”更要“止纠纷”?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4-07-11 10:03:3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中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其中源头治理原则对化解政府采购争议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社会治理原则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中的一种思维方式或者导向,我们可以称之为溯源治理的思维。

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中贯彻溯源治理思维是指在政府采购争议场景中重视或者强调从探寻引发争议的源头或者根本原因寻求化解的方式方法。笔者将从一个实际案例的化解过程来探讨溯源治理思维在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中的应用。

一、从一个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争议的处理看溯源治理思维的作用

2023年7月,A医院进行1.5T核磁共振及64排CT设备的采购。B公司针对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主要对所采购产品的部分技术指标参数的设置提出投诉,认为采购人存在一定倾向性,主要倾向于国际大品牌(这些品牌产品因在国内生产从法律上认定为国内产品),对于大多数国内品牌的供应商而言实为设置了不合理条件,限制了它们的公平竞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类投诉如果仅仅从争议本身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是非判断,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口服心不服的情况发生,对于投诉人这一方,容易继续复议诉讼。基于此,应该从发生争议的根源出发,重视并且致力于与投诉人、采购人的沟通协调从而从根本上化解争议和纠纷。这个投诉案件的虽然投诉人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财政部门努力下,投诉人最终不但撤回了诉讼,而且表示考虑要到财政部门所在地进行投资。

从前述投诉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来看,最终实质性的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与笔者当地财政部门坚持以溯源治理的思维实质性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的思想导向和实际做法是分不开的。

二、如何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中贯彻溯源治理思维

首先,从思想导向上树立寻根溯源从根本上化解争议纠纷的理念。近年来,当地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处理中强调对于政府采购争议纠纷不但要定“争议”更要“止纷”,不能仅讲法律规则,而要认真细致地了解分析引发投诉的根源原因,要从源头上消除发生争议的“燃点”从而从实质上化解争议纠纷。

其次,做法上引入调解机制惯常使用的沟通、协调、说服等手段。溯源治理思维要求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要努力了解投诉人与采购人产生争议纠纷的根本原因,他们之间的分歧点或者争议焦点以及这种分歧争议背后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以前述案件为例,在投诉案件处理之初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即开始深入了解投诉人B公司各投诉事项背后的利益诉求,如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认为64排CT采购要求投标产品其中的“核心部件球管、探测器为CT厂家自主研发生产”技术指标条款的设置排斥了64排CT国内品牌。为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了解到投诉人自身代理的产品为国内产品且不具备该条件要求,而且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也显示确实国内品牌多数产品不具备该指标要求。另外,通过采购人及相关专家了解到即使前述核心部件非由CT厂家自主研发生产对采购人的设备功能和使用并不会造成明显的实质性影响。于是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就该问题进一步与采购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最后采购人自行删除了相应的技术指标条款。类似这种与投诉人、采购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还有很多,在这种反复沟通交流中采购人逐步清晰相关认识,自行对采购的技术指标条款作出数次修改,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打下了基础。

第三是溯源治理思维的贯彻必须在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投诉处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这是一个前提。在涉及采购文件采购需求投诉案件的处理中,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法定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所采购产品法定上或者实际使用上必须具备的证书、技术指标参数,采购人也没有相应的自由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执行,投诉处理工作人员面对这种情况,其工作内容为努力将这种法定的刚性要求及采购标的公益性要求通过与投诉人的沟通交流充分的传达给他,使其充分了解和理解,消除其对采购人的误解和情绪。当然一些项目采购中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方面有一定的自主空间,贯彻溯源治理思维在于努力使采购人自主空间内与投诉供应商的诉求达成一个合法合理的平衡。

第四是溯源治理思维贯彻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这个全过程包括不但包括投诉处理的全过程,而且包括投诉人不服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后的复议和诉讼过程。就一般认识观念而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贯彻溯源治理思维比较好理解,但当复议和诉讼发生后,处理投诉案件的财政部门实际成为了行政争议的一方,再讲溯源治理思维似乎有些脱离实际。其实不然,就从本投诉案案例来看,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在与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中也表示对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并不存在不满,甚至认为作为采购监管部门做到这些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但是仍然会起诉的原因是投诉人的一些诉求仍未得到满足。这种情况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中有一定的典型性,那就是虽然处理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但未能完全消泯纠纷。这是符合实际的,投诉处理既必须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行,必须兼顾公共利益、采购人合法权益以及投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当然无法完全满足投诉人的全部诉求。在本投诉处理案件的后续诉讼中,投诉处理部门仍然继续贯彻溯源治理思维,与投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最后投诉人表示了对投诉处理结果的充分理解并撤销了案件的起诉,甚至还表示今后对当地相关项目采购若有异议在提出投诉前会与当地财政部门先行沟通,这个结果可以看做是不但实现了当前争议得到化解而且有助于未来争议的化解。笔者认为,这个效果是单纯的依法应对的方式无法达到的。

三、调解机制或者手段的运用是溯源治理思维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中的基本表现形式

从上述投诉处理案例来看,溯源治理思维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的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实际而言,调解可以看做是溯源治理思维的基本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调解机制或者程序的内容,导致调解在采购投诉处理中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会借用调解机制中一些方法手段来化解政府采购争议,从全国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先行先试情况来看,调解已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化解争议的机制和手段了。

从发展改革的眼光来看,笔者认为在将来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制定上应当充分重视溯源治理思维在其中的作用,在制度内容上明确调解机制或者程序的地位,使得更多政府采购争议从争议源头上得到化解,从而有利于建设形成更为和谐、健康、稳定的政府采购环境。(叶军)

政府采购


广告

深耕采购,决胜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读采购学园就是不一样!请扫码关注,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采购学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